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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1.陕西 - 师范大学的前身是1944年成立的陕西 - 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1949年,陕西 - 省立师范专科学校与立西北大学文学院教育系合并成立西北大学师范学院。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1952年西北大学师范学院独立设置,1954年经务院批准更名为西安师范学院。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1960年西安师范学院与陕西 - 师范学院(1956年成立)合并,定名为陕西 - 师范大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1978年划归教育部管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2005年被确定为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2.陕西 - 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崇真务实、开放包容、追求卓越”为办学理念,以建设教师教育为主要特色的综合心研究型大学为办学目标,着力培养引领教育发展的卓越教师和教育家,具有突出创新精神的各类专门人才,推动家、民族与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优秀公民。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一章 总 则

3.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学校治理结构,规范办学行为,维护学术自由,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实现学校办学目标,依据|华人民共和教育法》|华人民共和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4.第二条 学校文名称为陕西 - 师范大学,简称陕西 - 师大、陕师大;英文名称为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简称SNNU。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5.学校法定地址为陕西 - 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设有雁塔、长安两个校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雁塔校区位于陕西 - 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199号,长安校区位于陕西 - 省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620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6.学校是由家举办的非营利心教育事业单位,由务院教育行部门主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7.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务院教育行部门批准。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姿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不断拓展继续教育,积极开展外合作办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其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照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教育修业年限。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五条 学校根据家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家核定的标准,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人文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医学等领域的学科门类。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学校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姿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文献信息;

(二)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开展学术交流、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三)按照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带学金、助学金,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家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五)按家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获得助学金和带学金的学生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